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宁津县**街鑫华电子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东路张大庄治超检查站,因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2020年3月11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0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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