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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欣展)(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9********,回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宁夏**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号**,住西吉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随身携带所持有的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宁A****5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吉县吉强街电信局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处,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值为166.8mg/100ml。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检路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定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委托书、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复印件、光盘制作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党员证明;

2、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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