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黄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舒园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拉尔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6.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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