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镇**村2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7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客车外出,行驶至汝州市***镇政府门口,欲驾车驶入**镇政府院内,被**镇政府工作人员阻拦,双方发生口角。**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后,李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3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1mg/100ml,情节较轻;第二,李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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