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7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客车沿侯饭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53公里+17米处时,与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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