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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正春)(公开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4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42********,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当生产队队长在**乡**村委**路期间,把用剩的两包炸药带回家中储存,想用于日后炸地里的石头,于2018年12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经称量,两包炸药重6.2kg,对两包炸药分别抽样检验,均含有硝酸铵成分,两包炸药经抽样做侦查实验,均会爆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属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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