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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正龙)(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镇**村**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于2020年6月24日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兴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段某某家牛圈中盗窃母牛一头,并牵至兴仁市巴铃镇牛市上,以12600元的价钱卖给王某某和杨某某。经鉴定,段某某家被盗的牛价值13000元。

综上,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被盗窃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也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扣押的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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