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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毅)(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区**园**号楼**单元**号,打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A****Q号灰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太原**有限公司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8.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李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54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毅,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0061717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墙花园2号楼3单元12号,打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毅驾驶晋A097AQ号灰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汾西路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8.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李毅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54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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