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宁津县**镇**街**号,居住地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群众,工作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宁津县城区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位置经营24小时无人售货店,并在该店的无人售货机内销售有“极品伟哥”、“勃龙伟哥”等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2020年1月15日,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两种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其中勃龙伟哥含有西地那非5.11*10.4mg/kg,极品伟哥含有西地那非5.75*10.4mg/kg。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销售数量不大,之前没有因销售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被行政处罚过,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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