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武都区**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时**分,李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甘KA****号**车由武都区**队**口行驶至武都区8*镇**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距离短,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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