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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江峰)(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星辰奇缘(苹果专区)认识被害人任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任某某在游戏中充值一两万元后,利用自己购买的微信号(女、所处地址美国)介绍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男、lD:**672)加任某某为好友,以充值的钱可以退回为由骗取任某某信任,并约定收取好处费4700元,同时获取了任某某的苹果手机账户、密码。

2019年12月21日,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要求下,任某某通过微信将约定的好处费4700元转账至李某某的微信(男、lD:**672)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当日将4700元提现至银行卡。2019年12月23日,李某某利用自己的苹果手机登陆任某某的苹果账号,并用该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进行了68元和30元的消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获利4798元。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是鉴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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