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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江波)(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汉族,19**年0*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9********1616,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前科,工作单位:莎车县XXXXXXX乡政府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X镇XX村XX号,现住址:莎车县XXXXX乡政府XX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XX在XXXXX乡小味鲜餐厅,和同事郑XX、杨XX、孙XX一起喝酒,四人喝了一个多小时,共和喝掉一箱啤酒(12瓶),其中被不起诉人李XX喝了2瓶啤酒。喝完酒,被不起诉人李XX开孙文斐车牌号为新QR8892的车送一个同事去XXXXX乡8村,开到莎车县X502线10里处被临时卡点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莎车县天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李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38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118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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