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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江玉)(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源潭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在唐河县源潭镇马湾村吃饭时饮用白酒,当天晚上李*驾驶豫03M57号小型轿车从源潭镇张楼村出发,行驶至新春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从李*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72mg/100ml。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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