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4日21时31分,民警在曲靖市**M处执勤时,在对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现场对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经血检鉴定,送检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1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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