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二系汉中**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起,其从陕西、山西、河南等地陆续购买了钢材,因上述经销商不提供货物运输,李某二便自行在发货地联系货运司机,将货物运输至汉中,因货运司机均为个体,也未挂靠任何运输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二为了骗取抵扣税款,主动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让李某为其所负责经营的汉中**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随后介绍联系马某某(在逃)为李某二虚开,李某二在明知未与平邑光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东明三镖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及东明光速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2019年1月至6月先后接受由马某某从上述公司为汉中**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张,价税合计共4935203.47元,税额共计467295.53元,其先后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共计398926.51元。每次开票后李某二按约定好的返点费,通过其本人以及亢某某、李某名下个人银行卡转账或在制造虚假交易流水过程中直接扣除的方式支付给马某某好处费共计357139元。2019年8月,汉中市税务机关发现汉中**物资有限公司有失控发票后,李某二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涉税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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