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0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在瑞昌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瑞昌市金铭府邸小区x栋x单元x室。2019年12月因赌博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2020年4月6日晚喝酒回家休息后约一小时左右,因联系工作须到工地查看工程进度,自己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68mg/lOO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血样提取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信息、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以及单位证明、九江南湖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隔时醒酒后驾车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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