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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