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9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市**临时工作人员,住大连市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3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B****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立交桥东匝北口附近时,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6.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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