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师宗县兴师北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19分行驶至师宗县**路与兴师路口150米处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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