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08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乡**村**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36号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图片、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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