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里**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聋哑人)于2020 年3 月22 日至24 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用油锯采伐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台沟村3 林班3 小班个人所有的天然林杂树。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共采伐天然林杂树114 株,核蓄积19.3085立方米,其中柞树93 株,核蓄积16.1446 立方米;硬阔21 株,核蓄积3.1639 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聋哑人、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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