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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煜)(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街**号*栋***室,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7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乘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放在鞋柜上白色小包内的现金430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且得知4300元为公款后,2020年9月1日8时又将盗窃的4300元现金用A4纸包好后放置在塑料袋内,将塑料袋挂在**公司*号宿舍楼***宿舍的防盗门门把手上予以给被害人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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