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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燕青)(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邹城市**小区**室。2019年12月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盛某某作为从事二手车生意的从业人员,在明知高某(另案处理)所持有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鲁******,经鉴定价值58000元)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3000元购得该车。二人在未亲自详细核实该车是否系高违章、拖审、盗抢车辆的情况下,又以1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颜某。颜某购买车之后,与车主联系得知购买的轿车为盗抢车辆,随后将该车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车发还失主方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盛某某已将所得赃款退还。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盛某某到邹城市公安局香城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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