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沂南县**岳超市,将一楼大厅内的一件灰色“老人头”牌羽绒服盗走,该羽绒服进货价值为5680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本案被盗物品已追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