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河南**路边夜市摊吃饭,期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Y****号轿车行驶至唐河县**镇**街北头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天将李某某被带至唐河县**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测,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21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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