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西潘楼镇老闫桥村**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傍晚,在利辛县西潘楼镇老闫桥村大李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因监控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在李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继而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李某某将任某某推到在地,致任某某摔伤,经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