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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现伟)(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6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朋友的喜宴中饮酒后休息。当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C*****号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20时25分,当该李驾驶皖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306省道73公里处时(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政府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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