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0时许,黄某某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100KM+100M处时,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由南向北驶入京哈线向东右转弯,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和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由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脑部受伤严重,目前仍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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