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0123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区**市**县,住**市**区**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0时37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新2*工0***8号大型工程机械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惠康园074警务站前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因颅内出血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唐某某亲属全部的谅解并支付了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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