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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生柱)(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0123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县,住********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0时37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新2*工0***8号大型工程机械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惠康园074警务站前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因颅内出血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唐某某亲属全部的谅解并支付了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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