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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生锋)(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3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村**号,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4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刘某某驾车回家途经临县新城中国移动公司附近的公路上时,因会车与驾驶车牌为晋J****9白色现代越野车的车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生撕打,被害人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受伤住院治疗。经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服申请复议,经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鼻部损伤致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吕梁市公安局指派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并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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