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5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晨练之机,先后在汶上县长乐湖小区童芽蒙正幼儿园附近、汶上县圣都购物广场门口等处盗窃二轮电动自行车4辆;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4231元。
2019年7月6日,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至汶上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到其家中将3辆涉案电动自行车扣押。
2020年9月,4名失主分别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要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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