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磊)(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道**厂**号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到**乡**村**号的家中拉石板,途经螺溪镇枣子沟村4组时看见公路边放有几十箱蜂箱。两人回到家中后,刘某某提出晚上去搬几箱蜜蜂回家自己养,2020年3月24日凌晨,李某某骑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刘某某指路,两人到达枣子沟村4组公路边,由刘某某下车搬蜂箱,李某某在国道上等待,共窃取四个蜂箱(内含蜂王及蜜蜂),随后李某某骑车搭乘刘某某原路返回刘某某家中,将盗窃的蜂箱搬往三楼一房间内。经鉴定,4个被盗蜂箱价值人民币315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