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523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居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蓝色“***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128号(望花立交桥下)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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