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濮阳县***镇**村委会**号*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县***由**向**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3.96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查获证明、行车路线卡口照片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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