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社忠)(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濮阳县*****村委会***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县***由**向**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3.96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查获证明、行车路线卡口照片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