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97********,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网络影响,产生了利用虚假招聘信息约陌生女孩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2020年1月20日,李某某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曾某某为好友后,就经常以虚假兼职活动的信息约其见面,但曾某某均未同意。2020年2月17日,李某某再次以女性身份用虚假的工作信息约曾某某到攸县**镇做摄影模特,曾某某同意后,便在当天19时许乘坐李某某租用的车辆到达****门口。李某某以摄影师的名义接到曾某某后,预估疫情期间宾馆不营业,仍假意带其去宾馆办理入住。因入住未果,李某某以带曾某某去朋友家借住的名义,将其带至**村的一处田野,李某某将曾某某推倒在地,实施搂抱、亲嘴、摸胸等猥亵行为,并露出下体让其口交。因曾某某一直激烈反抗,李某某便停止了侵害行为,并将曾某某送至**镇**路口。在**路口,接警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某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被害人反抗后能够停止实施侵害行为,没有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另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