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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航)(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乡**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在伊川县**乡**村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至伊川县**桥与**快道交叉口路段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于2019年8月28日22时22分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案发后,李某认罪认罚,并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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