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住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西路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3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1号桥下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6.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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