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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芳贵)(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住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西路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3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1号桥下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6.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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