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1********,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5日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因晋州市人民法院传唤不到退回晋州市公安局,2020年3月2日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晋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州**银行)股东赵某某(已判)指使银行外部人员靳某某(已诉)等十余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四户联保贷款手续,并指使银行内部人员于某某(在逃)、周某某(已诉)、任某某(已诉)、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二十余人不按银行贷款操作流程办理贷款业务,致使晋州**银行资金被骗取共计26亿余元,其中18亿余元被赵某某用于还本付息和投资经营活动;8亿余元被赵某某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个人购买房产、车辆、证券等)。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受其上级领导指使,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经审计:李某某作为审批人2发放贷款585笔,发放金额5831万元;已收回贷款585笔,已收回金额5831万元,上述李某某涉案贷款金额共计5831万元均已结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涉案贷款在案发前均已结清,没有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