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62********,回族,文盲,群众,现住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龙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因周某乙妻子倪某某与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在双方均已报警且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乙以要妻子倪某某医药费为由纠集其亲属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丙、周某丁、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等人到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对办案民警施压,后所有人员聚集到王某甲住址永冠自然居小区对王某甲家人辱骂、滋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多人受伤。上午11时许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出警,将在永冠自然居小区参与打架的王某丙、王某丁带回南环治安大队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戊、马某乙、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等人借故生非赶到南环治安大队,与正在接受调查的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发生冲突,周某甲一方多人冲进值班室殴打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后又将二人拖到南环治安队院里再次殴打。有人发现治安大队工作人员拍摄视频后,多名不明人员冲进南环治安队办公楼索要视频,严重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经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在该起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在永冠自然居小区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乙去医院就医,未再跟随同案人员去南环治安大队参与打斗,犯罪情节轻微,适宜作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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