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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荣江)(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2301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号。曾因犯强奸罪,1990年3月12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唐**、陈**三人合伙从弋阳县**有限公司承包弋阳县三县岭**丁山场开采矿石,股东分工中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管理矿山的生产,他在未办理有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弋阳县**镇**村**组**山场进行生产剥山皮开采矿石,占用了大量林地。2019年6月24日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72亩,其中已复绿面积6.3亩,未复绿面积3.42亩。所占林地属于国家公益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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