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街**号,住邹城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路**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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