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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超)(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现住西乡县城关镇东一路牧河新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施某某(已另案处理)、李某、刘某某合伙在汉台区望江路滨江壹品一楼商铺开办经营**音乐餐吧,后于2019年4月14日停业并拖欠员工工资13万余元。2019年5月施某某、李某、刘某某三人将餐吧转让共得45万元。同月汉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给**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该公司法人李某、股东施某某、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一直未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9年11月6日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11月8日将拖欠员工的工资全部兑付。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被害人工资,并作出相应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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