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胡村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JD3**号北京牌新能源小型轿车,沿濮阳市中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原路与马颊河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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