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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辉超)(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村**组**号,现暂住达川区**街道**小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着小车去到达州市大竹县柏林镇李某乙家,借来一支气枪和一把铅弹,放于其所驾驶的小车内。同年7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车载着沈某某及另一人,从达川区双庙镇拔庙村向双庙镇街上行驶途中,见路边有斑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遂停车,拿上上述气枪,打中一只斑鸠,捡回车上,继续行驶。当行驶至双庙镇街上转盘处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赵家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10月16日,李某甲接到、赵家派出所电话传唤后,去到该所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上述气枪、铅弹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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