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高仓师(在逃)在河南省范县**镇**村,将李某甲放在自家门口的安阳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为5299元;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高某甲通过李某某,将被盗电动三轮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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