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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金丽)(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街**巷**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定边县**路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路**足浴馆门口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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