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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金安)(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住**************。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运河汶上县**镇**段干沟渠荒废多年,汶上县**镇附近村庄的部分村民私自在荒废土地上种树。********李某某和本村村民杨某某误以为大运河****段干沟渠属***所有,为响应*********“三资清理”活动的号召,李某某和杨某某向在****段干沟渠种植树木的村民下发了“清树、收地”的通知。因部分村民不配合清除种植在该地的树木,2019年7月30日至8月初,李某某和杨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将他人在大运河****段干沟渠栽种的137株杨树伐倒。经勘查,被伐倒杨树蓄积共计23.9628立方米。经核实,大运河****段干沟渠权属汶上县**镇****村、****村,本案所涉土地权属汶上县**镇****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响应政府号召,涉案土地与林木种植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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