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火连寨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B****H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溪湖驶往梨树沟方向,当车辆行驶至溪湖头道路段时,被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溪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委托医务人员抽取了李某某静脉血备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6.6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审查归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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