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号,现住柳林县**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载朋友李某乙行驶至柳林县**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军渡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2mg/100ml,经抽血检验,酒精含量为92.12mg/100ml,属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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