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长东)(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邹城市平阳寺镇永安路**号**排**号楼**单元**室,现住址**。2020年7月2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鲍太路与富北路红绿灯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兖矿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